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战略支撑,以企业为主体、以场景为牵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高质量科技供给,对加速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至关重要。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企业在科技创新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应从提升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科技投入、科研组织、人才“引育用留”和“产学研”合作中的作用五个方面来完善体制机制,以进一步调整优化科技力量结构,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主动牵头或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是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战略支撑,以企业为主体、以场景为牵引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高质量科技供给,对加速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培育新质生产力和发展新动能至关重要。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面临的问题
虽然依靠科技体制机制创新,我国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但是制约企业科技创新的瓶颈桎梏仍未完全破除,大企业创新策源不够、大而不强,中小企业竞争力仍待提高、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链条通路存在梗阻。
(一)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中的参与度不够
就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对其考核标准限制在保持业绩的稳定增长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为了规避风险,部分国有企业对于不确定性大、需要长期投入的创新活动积极性不高,在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待增强。在科技成果转化上,大多数国有企业宁愿选择风险较低的成果,甚至追求无风险的技术。就民营企业而言,公平获取创新资源的政策条件和市场环境还不够完善,参与科技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重大科研项目评选的渠道不畅,对区域产业发展战略需求理解不深,从而开展创新决策的主动作为尚有待加强。
(二)企业在科技创新活动中的科技投入不足
目前我国全社会研发投入的78%源于企业,但是企业在基础研究、长期投入方面的投入占比相对较低。很多企业重视生产和销售而轻视研发,在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市场部销售人员的收入较高,导致技术人员转去做销售,不愿意做研发。同时,企业受“能买来就不用自主研发”的思想影响,不愿意承担自主研发的高风险、长周期成本,而倾向于向外部购买技术,在将购买的成果进行技术改进后就迅速地推入了市场。
(三)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作用发挥不够
由于企业创新资源相对有限,特别是科技人才资源不足,大量创新成果掌握在高校和科研院所手中,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还不健全,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企业长期处于找技术的被动局面。
调研发现,不同类型的企业“产学研”合作的目标有很大不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与高校合作,要求项目结题要有核心期刊和专利发表,因为企业需要这些成果参加行业内的评奖,这对于企业的实际生产效益的提高效用不大,反而造成了科研立项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应用,而是为了单一成果的现象。此外,国有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需要跨部门审批,手续烦琐,若涉及合作时间跨度太长,则会影响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业绩,因此缺乏长期投入的意愿。中小企业因为受自身规模和资金基础的影响,“产学研”合作的需求呈现出松散耦合状态,以临时组合、突击研发或购买成果居多。
(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主体的人才支撑不足
大量高端科研人才集聚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依托这些平台更容易获取好的资源和福利,因此向企业流动的积极性不高。一是国有企业受工资总额限制等约束,既无法通过市场化的薪酬吸引高端人才,又留不住现有的人才,人才流向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中小企业所能提供的工作环境和薪资待遇相对有限,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不足。三是大部分企业对中等层次人才和一般人才的重视程度不够,同时缺少为提升员工个人技能而开展的培训。
二、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对策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格局,需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调整优化科技力量结构,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决策、科技投入、科研组织、人才“引育用留”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激励引导并重
通过激励引导并重,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让企业能够更多牵头承担重大科技任务。一是提升企业在科技项目形成、组织和资金配置等方面的参与度和话语权,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科技决策的机制和“谁使用谁评价”的创新成果评价机制,让企业成为参与决策主体、任务实施主体、风险承担主体和受益主体。二是健全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通过解决企业在实际生产和应用环节中遇到的难题,引导高校和科研院所在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中提升科研水平,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三是采用“业主制”“揭榜挂帅”“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领衔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四是遴选出一批有条件的企业,通过政府引导,建立以攻坚关键核心技术及产品线为核心的实体型企业创新联盟,提出产业链补链强链所需收购、整合的企业的行动方案,报批获准后申请立项并进行试点试验。五是项目发布的相关部门要充分起到监管的作用,不定期地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抽查,确保项目实施的有效性,防止虚假合作以套取项目资金的现象发生。
(二)依靠产业创新牵引
一是充分发挥各类企业的产业优势。
二是加强畅通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流向产业“硬科技”。
(三)加强政策引导的精准性
一是国有企业应围绕“卡脖子”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原创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对于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和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不能单一地以业绩增长为考核标准,要构建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建立结果、过程并重的评价机制,简化与科技创新相关活动的手续审批事项,最大程度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部分国有企业需要丰富研发投入来源,例如外部投资、项目融资,必要时可以通过创新债、绿色债等自筹渠道以外的方式获得研发投入资源。同时,集中力量把资金资源用于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结合自身优势和条件,加大对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积极向民营企业开放研发能力、科研仪器设备、试验场地、应用场景等创新资源,帮助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二是政府等相关部门要在科技补贴、评奖评优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投资和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充分落实研发经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现有产品的升级创新活动,对其技术和产品研发、测试及产业化等给予税收补贴或资金支持。
三是着力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科技项目贷款”“科技成果转化贷”等科技金融产品的企业覆盖范围,形成银行信贷、专题债券、股票市场协同支持企业创新的金融手段,满足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开展科技创新券后补助、创新基金等专项,畅通符合条件的各类科技企业上市融资渠道,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国融资便利化。同时,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政策扶持和产品推广等方面应一视同仁,打破门槛壁垒,消除对中小企业的隐形歧视,通过政府采购、产品会展、中小企业融入大企业供应链等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丰富的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场景。
四是地方政府部门要及时发布针对企业的国家扶持政策和地方的实施细则,政府部门有关负责人的变动不要影响现有政策的执行。同时,新出台的政策要保持与已有政策的兼容性和延续性,要有政策过渡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防止“落地走样”现象,形成企业专注创新发展的稳定预期。
(四)构建多层次人才体系
一是支持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引智、引技、引才,为重点企业、创新平台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提供一定配套奖励。将中小企业吸引的高端人才纳入各地高端人才奖励计划,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落户、社保、个人所得税、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是制定切实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梯度式人才引进政策,既要有针对高层次人才的,也要有针对中等层次人才和一般人才的,对企业认可的人才不看“帽子”、不设门槛,无条件予以支持。
三是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校联合培养工程技术人才,参与建设先进制造产业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等人才培养基地。政府可以通过完善税费减免、岗位补贴、培训补贴等政策,鼓励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科技型企业工作。
四是建立有利于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用人留人机制,对于企业的骨干人才,在薪酬提高、进修培训、职位晋升等各方面给予优先,依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实施股权激励,充分调动企业研发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
(五)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一是引导企业在“产学研”合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其在资源支持和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成长过程中的场景优势。以企业创新和产业发展的真实场景、真实科技创新需求为牵引,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充分将市场需求精准反馈到科研工作中,提升“产学研”合作效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面向市场需求的项目合作,以及解决关键技术突破的长期合作,接收合作学校的学生到企业实习或联合培养研究生,提升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国有企业要消除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后顾之忧,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免责的条件、实施流程和标准等内容,制定成果转化免责的实施准则及细化清单,并增强与审计巡视等监督部门的融合联动。同时。政府部门要引导中小企业通过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设立研究基金、实验室、企业技术分中心等方式,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二是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依托企业科研平台破除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人才流动的机制障碍,探索高校科研院所的人才在一定时间内保留原有身份到企业专门从事产业技术创新的具体实施方法,积极研究解决档案、人事关系等束缚问题,探索“学术休假”“离岗创业”等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在职称评定、绩效评价、科研项目审批、成果奖励等各个方面完善相关的认定政策。此外,对于科研人员提供的应用性成果的认定,要有独立于承担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实际证明,包括产生实际应用价值的真实数据,以切实保证成果的应用能够产生实际效益。
三是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进行先期“免费使用”,根据实际经营应用情况进行“付费转化”。“先使用后付费”模式的有效运行,需建立市场化保障机制,通过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防控保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配套机制,为转化机制系上“安全锁”,以保障双方权益。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文章原标题为: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对策研究)